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工廠類建築物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280條
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之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 百平方公尺者,每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