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工廠類建築物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272條
廠房附屬空間設置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公室(含守衛室、接待室及會議室)及研究室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 作業廠房面積五分之一。

二、作業廠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得附設單身員工宿舍,其 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三分之一。

三、員工餐廳(含廚房)及其他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 業廠房面積四分之一。

前項附屬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之五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