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設計原則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263條
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距離不得 小於一點五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道路或基地內通路邊已設 置人行步道者,可合併計算退縮距離。

建築基地具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未能依前項 規定退縮者,得減少其退縮距離或免予退縮;其認定原則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臨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第一進之擋土設施各點至路面高度不得大於道路 或基地內通路中心線至擋土設施邊之距離,且其高度不得大於六公尺。

前項以外建築基地內之擋土設施以一比一點五之斜率,依垂直道路或基地 內通路方向投影於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之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道路或基地內 通路之中心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