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222條
新鮮空氣進氣口應有防雨、防蟲、防鼠、防塵之構造,且應設於地面上三 公尺以上之位置。該位置附近之空氣狀況,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合衛生條件 者,應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

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者,在不妨礙衛生情況下,前項之高度得不受限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