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217條
地下通道之緊急照明設備,應依左列規定:

一、地下通道之地板面,應具有平均十勒克斯以上照度。

二、照明器具 (包括照明燈蓋等之附件) ,除絕緣材料及小零件外,應由 不燃材料所製成或覆蓋。

三、光源之燈罩及其他類似部份之最下端,應在天花板面 (無天花板時為 版) 下五十公分內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