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212條
地下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標示設備:

一、出口標示燈:各層通達安全梯、或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方及地坪 ,均應設置標示燈。

二、方向指示:凡通往樓梯、地面出入口等之通道或廣場,均應於樓梯口 、廣場或通道轉彎處,設置位置指示圖及避難方向指標。

三、避難方向指示燈:設置避難方向指標下方距地板面高度一公尺範圍內 ,且在其正下方五十公分處應具有一勒克斯以上之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