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208條
地下建築物,應依場所特性及環境狀況,每一○○平方公尺範圍內配置適 當之泡沫、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一具,滅火器之裝設依左列規定:

一、滅火器應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

二、滅火器應即可使用。

三、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於消防栓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 ,十八公斤以上者不得超過一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