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建築物之防火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202條
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 上者,應按每一、○○○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供地下通道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 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 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且每一區劃內,應設有地 下通道直通樓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