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建築物之防火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201條
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 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設有燃氣設備及鍋爐設備之使用單元等,應儘量集中設置,且與其他使用 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 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