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一般設計通則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190條
道路、公園廣場等類似用地範圍內之地下建築物,其頂蓋與地盤面之間距 應配合週圍環境條件保持必要距離,供各類公共設施之埋設。其間距由主 管建築機關協商有關機關訂定之,但道路部分不得少於三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