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一般設計通則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186條
地下使用單元之任一部份或廣告物或其他類似 設施,均不得突出地下通道突出物限制線。但供通行及避難必需之方向指 標、號誌等不在此限。

前項突出物限制線應予明確標示,其與地下使用單元之境界線距離並不得 大於五○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