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一般設計通則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185條
地下通道直通樓梯依左列規定:

一、自地下通道之任一點,至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口 ,其步行距離不得大於三十公尺。

二、前款直通樓梯分開設置時,其出入口之距離小於地下通道寬度者,樓 梯寬度得合併計算,但每座樓梯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

依前二款規定設置之直通樓梯得以坡道代替之,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 表面應作止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