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一般設計通則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184條
地下通道依左列規定:

一、地下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並不得設置有礙避難通行之設施。

二、地下通道之地板面高度不等時應以坡道連接之,不得設置台階,其坡 度應小於一比十二,坡道表面並應作止滑處理。

三、地下通道及地下廣場之天花板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但至天花板下之 防煙壁、廣告物等類似突出部份之下端,得減為二‧五公尺以上。

四、地下通道末端不與其他地下通道相連者,應設置出入口通達地面道路 或永久性空地,其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該通道之寬度。該末端設有二 處以上出入口時,其寬度得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