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一般設計通則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183條
地下使用單元臨接地下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自地下使用單元內 之任一點,至地下通道或專用直通樓梯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二十公 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