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容積設計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163條
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基地內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但以基地內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 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 尺。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為五公尺。

基地內通路為連通建築線者,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 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淨寬並應依前項寬度之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其 穿越法定騎樓者,淨高不得少於法定騎樓之高度。該穿越部份得不計入樓 地板面積。

第一項基地內通路之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 或共同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