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建築物高度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16條
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其高度限制如左:

一、基地臨接最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 分,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

二、前款範圍外之基地,以其他道路中心線各深進十公尺範圍內,自次寬 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以次寬道路視為面前道 路,並依此類推。

三、前二款範圍外之基地,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