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防護範圍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152條
凡從事本編第一五○條規定之建築行為時,應於施工場所之周圍,利用鐵 板木板等適當材料設置高度在一.八公尺以上之圍籬或有同等效力之其他 防護設施,但其周圍環境無礙於公共安全及觀瞻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