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基地周圍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高度限制如左:
一、基地臨接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高度不得超過該道路寬度與面
對永久性空地深度合計之一‧五倍,且以該基地臨接較寬 (最寬) 道
路寬度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
二、基地周圍臨接永久性空地,永久性空地之寬度與深度 (或深度之和)
應為二十公尺以上,建築物高度以該基地臨接較寬 (最寬) 道路寬度
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
三、基地僅部份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自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部份
,向未臨接或未面對之他側延伸相當於臨接或面對部份之長度,且未
逾三十公尺範圍者,適用前二款規定。
前項第一款如同時適用前條第五款規定者,選擇較寬之規定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