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建築物高度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14條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面前道路寬 度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道路邊指定有牆面線者,計至牆面線。

二、基地臨接計畫圓環,以交會於圓環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基地他 側同時臨接道路,其高度限制並應依本編第十六條規定。

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並作為主要進出道路者,該私設通路視 為面前道路。但私設通路寬度大於其連接道路寬度,應以該道路寬度 ,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

四、臨接建築線之基地內留設有私設通路者,適用本編第十六條第一款規 定,其餘部份適用本條第三款規定。

五、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以該綠帶或河川兩側道路寬度之 和,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且以該基地直接臨接一側道路寬度之二倍 為限。

前項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未達七公尺者,以該道路中心線深進三‧五公尺 範圍內,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

特定建築物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適用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