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商場、餐廳、市場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129條
供商場、餐廳、市場使用之建築物,其基地與道路之關係應依左列規定:

一、供商場、餐廳、市場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 者,不得面向寬度十公尺以下之道路開設,臨接道路部份之基地長度 並不得小於基地周長六分之一。

二、前款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者,應面向二條以上之 道路開設,其中一條之路寬不得小於十二公尺,但臨接道路之基地長 度超過其周長三分之一以上者,得免面向二條以上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