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條
建築基地臨接前條規定寬度道路之長度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小於左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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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臨接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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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平方公尺以下者 │四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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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五○○平方公尺,一、○○○平方公尺以下者 │六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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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平方公尺,二、○○○平方公尺以下者│八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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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二、○○○平方公尺者 │十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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