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條
前條建築物之面前道路寬度,除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另
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供特定建築物使用
之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合於本章規定寬度之道路:
一、集會堂、戲院、電影院、酒家、夜總會、歌廳、舞廳、酒吧、加油站
、汽車站房、汽車商場、批發市場等建築物,應臨接寬十二公尺以上
之道路。
二、其他建築物應臨接寬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但第一款用途以外之建築物
臨接之面前道路寬度不合本章規定者,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後
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且不得於退縮地內建造圍牆、
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三、建築基地未臨接道路,且供第一款用途以外之建築物使用者,得以私
設通路連接道路,該道路及私設通路寬度均合於本條之規定者,該私
設通路視為該建築基地之面前道路,且私設通路所占面積不得計入法
定空地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