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之 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116-6條
警戒探測裝置得採用下列方式設置:
一、碰撞振動感應。
二、溫度變化感應。
三、人通過感應。
警戒探測裝置得與監視攝影、照明等其他安全維護裝置形成連動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