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之 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116-5條
緊急求救裝置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設置:

一、按鈕式:觸動時應發出警報聲。

二、對講式:利用電話原理,以相互通話方式求救。

前項緊急求救裝置應連接至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