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6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組設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以從事建築設計、施工 、構造、材料與設備等技術之審議、研究、建議及改進事項。

建築設計如有益於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公共衛生,且對於都市發展、建 築藝術、施工技術或公益上確有重大貢獻,並經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 認可者,得另定標準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