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3條
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依本規則各編規定。但有關建築物之 防火及避難設施,經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 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 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 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前項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 關 (構) 、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之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格式、應記載 事項、得免適用之條文、認可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另定之。 第二項之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循 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特別用途之建築物專業法規另有規定者,各該專業主管機關應請中央主管 建築機關轉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