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2條
本規則之適用範圍,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但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供公眾 使用與公有建築物,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及本法第一百條規定之建築物,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