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 99 年 01 月 29 日)
第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核發准予分割證明,應附分割圖 ,標明法定空地位置及分割線,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前項證明核發程序及格式,由內政部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