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 99 年 01 月 29 日)
第6條
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 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

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 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