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 99 年 01 月 29 日)
第3條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 不得為之。 一、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 不得小於二公尺。

二、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 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 三、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 四、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