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  獎懲 ( 103 年 01 月 15 日)
第45條
建築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

建築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受停止 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廢止其開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