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  獎懲 ( 103 年 01 月 15 日)
第43條
建築師未經領有開業證書、已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未加入建築師公會或 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擅自執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