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  獎懲 ( 103 年 01 月 15 日)
第41條
建築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之;特 別優異者,層報內政部獎勵之:

一、對建築法規、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公共安全、社會福利或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 著者。

三、對建築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者。

四、對協助推行建築實務著有成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