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  開業建築師之業務及責任 ( 103 年 01 月 15 日)
第25條
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三、建築材料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