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  開業建築師之業務及責任 ( 103 年 01 月 15 日)
第18條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

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