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  開業建築師之業務及責任 ( 103 年 01 月 15 日)
第16條
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 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 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