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5 月 05 日)
第8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本額證明文件如下:

一、土地:最近一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房屋:最近一個月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現值之證 明。

三、機具設備:具有動產、機具設備鑑定業務項目公證業或工商徵信服務 業之鑑價證明文件及公證人產權證明公證書。但屬出廠三年內之新品 者,其價值得以出售廠商開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認定之。

四、現金:最近一個月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文件。

五、前四款以外之出資種類: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之抄錄資本形 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