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5 月 05 日)
第4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於甲等綜合營造業為 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