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5 月 05 日)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稱必要相關營繕工程,指專業營造業從事本法第 八條規定之專業工程項目時,為工程實際狀況及需要,所為技術上不宜分 離或宜一併施作以達工程效能之工程。

專業營造業向定作人合併承攬前項專業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安裝部分 或全部業務時,其依法應經規劃、設計者,應結合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