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5 月 05 日)
第15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所稱承攬一定金額免予申請記載變更者,指專業 營造業承攬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工程或土木包工業承攬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