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5 月 05 日)
第12條
營造業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複查時,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造業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專任工程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受聘同意書及其資格證明書。

三、財務狀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 額申報書,並自行計算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 產周轉率、淨值周轉率。

四、資本額: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最近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五、承攬工程手冊。

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進行抽查時,應查 核前項各款文件,必要時,並得查核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