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5 月 05 日)
第11條
營造業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時,於變更程序終結前,得 由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開立證明,依原登記等級參與工程投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