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罰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58條
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 下罰鍰,並通知該營造業限期辦理解任。屆期不辦理者,對該營造業處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通知該營造業辦理解任, 屆期仍不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