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罰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57條
營造業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屆期不申請者,予以三個月以 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