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罰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56條
營造業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營造業於五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