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罰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54條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 廢止其許可:

一、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二、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三、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者。

前項營造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營造業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