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罰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52條
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 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