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輔導及獎勵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51條
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並為促使其健全 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應依下列方式獎勵之:

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

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 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

前項辦理複評機關(構)之資格條件、認可程序、複評程序、複評基準及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