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人員之設置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3條
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其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一定種類、比率或人 數之技術士。

前項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及應置技術士之種類、比率或人數,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