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人員之設置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2條
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

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 政事務。

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三十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 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